石柱县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建成区住宅楼 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务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经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期撤除楼层“垃圾桶”。县住房城乡建委、街道分别牵头负责物业小区、“三无”小区(楼栋)楼层撤桶相关工作。对未在2020年11月15日前自行撤桶的住宅楼,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街道予以强制撤除。 二、配备集中投放点和指导员。各社区、物管小区分别负责在“三无楼栋”、住宅小区底楼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四分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由物业人员自主安排,“三无”小区(楼栋)由各“楼栋长”担任,全面推行定时(早晨8:00—10:00,晚上18:00—20:00)、定点、定向投放,并进行现场督促指导。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物管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各网格帮联单位利用周五义务劳动,深入网格帮联区域居民住宅楼开展“敲门行动”;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县级媒体和平台在社会层面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力度。 四、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县城市管理局在垃圾收运中转过程中,加强对各集中投放点的维护管理,建立基础台账,掌握各点位数量、质量变动的第一手资料,对未分类或分类不标准的行为,转报有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对多次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佳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立案查处。
石柱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家庭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三步曲” 一、先总分后细分 1.先总分。废纸壳、塑料瓶、易拉罐等可直接卖钱的属于可回收物,可以自行商贩售卖或者收集投放至统一设置的可回收物桶内(蓝色);废旧电池、过期药品、灯管等对身体有害的属于有害垃圾(红色);废卫生纸、烟头、食品包装等“干”垃圾属于其他垃圾(灰色);厨房食物加工后余料、过期的剩菜剩饭、水果残渣等带有水分的属于厨余垃圾。 2.后细分。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别分类贮存,分类投放。 二、先添箱后套袋 1.客厅。添置一个20升“两分类垃圾”箱(桶),将水果果皮和残渣(水分性)投入一个小袋内,将其它垃圾投入一个小袋内,进行分开; 2.厨房。设置一个10升的“厨余垃圾”箱(桶),将食物加工后余料、过期的剩菜剩饭(滤水)投入; 3.卫生间(卧室)。分别配置一个4升或6升“其他垃圾”箱(桶);同时将客厅的“两分类垃圾”箱(桶)中的水分性垃圾汇入厨房的“厨余垃圾”袋内,将客厅的“两分类垃圾”箱(桶)中的其它垃圾汇入“其它垃圾”袋内。 4.套好一个袋。对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分别实行袋装化。 三、定时点分投放 1.定时:每日8:00-10:00、18:00-20:00投放生活垃圾; 2.定点:每日到设置的垃圾集中投放点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3.定向:每日按“四分类”垃圾箱桶分类别投放生活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