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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5: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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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11号),针对4月19日前(含)在我市发生的违法代码为13491、16280、16290、16320、16360、17220、60230、16300、16310、16330、16340、1650、17230、17240、17250的违法行为区分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为避免对您造成影响,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勿通过自助方式处理。
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2021年5月11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1〕1号)于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针对4月19日前(含)在我市发生的违法代码为:
13491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1628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629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63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6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72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60230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6300 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6310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633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40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350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723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17240 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17250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以上违法行为区分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为避免对您造成影响,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请勿通过本自助方式处理。
石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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