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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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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及《重庆市教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现有学科类机构在转为非营利性机构后周一至周五18:00-20:30进行培训(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现有学科类机构转型非学科类机构后,方可依法依规开展培训。
二、现有非学科类机构在完善第三方监管账户后,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给予时间进行课程消课,11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机构,将依法依规停止办学。
三、各校外培训机构, 未经批准严禁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四、各机构在复训期间请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如未执行或未规范执行将依法依规停止办学。 举报电话:(023)73208652 (023)7333238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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