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石柱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为诈骗分子非法提供帮助的谭某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是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石柱县首例依据该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12月,谭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需要租用自己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诈骗犯罪嫌疑人,且事后非法获利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谭某行为构成非法出租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石柱警方依法对谭某作出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60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平安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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