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健康石柱 于 2025-3-22 10:34 编辑
结核病是由贫困造成的?不消除贫困,则无法终结结核流行?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结核病的唯一“病因”是感染结核分枝杆菌。的确,许多与贫困相关的因素会增加感染结核病的风险、以及发展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可能性。同样,结核病也会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因为他们可能会因收入损失和高昂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但说除非消除贫困,否则无法终结结核流行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古巴曾是一个贫穷的国家,但通过优先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在终结结核病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在越南的茶荣省,仅用3年时间每年开展患者主动发现工作,就使结核病发病率降低了57%,而在此期间也并未采取任何针对健康的社会经济决定因素的措施。至少在贫困与结核病高负担之间的关联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贫穷国家无力支付终结结核病所需的干预措施费用。幸运的是,一些新工具正在使这一目标变得更具可行性,但要彻底终结全球南部地区的结核病,可能仍需要来自全球北方地区的支持。当然,支持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以消除贫困依然十分重要。然而,我们无需等到消除贫困之后才实现终结结核流行的目标。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不应被判处与结核病相伴而生、相伴而死的命运。
结核病属于个人问题?个人应主动寻求治疗、并自行决定接受何种治疗? 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哮喘以及所有非传染性疾病都是“个人”问题,患病者本人是主要受影响者,其护理人员、家属、同事以及负责为其提供医疗保健和社会支持的机构也可能受到影响,但程度较轻。患病者本人是其疾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关于诊断和治疗的所有决定都应由其本人做出。相比之下,传染病属于公共问题,传染性越强,问题就越具有公共性。结核病通过空气传播,如果长期未被诊断和治疗,可能会导致社区内多人感染。此外,如果治疗不当,用药错误、间歇性用药或用药时间不足,都有可能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进而传染给他人。那些有可能被结核病患者传染的人是该患者病情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正当理由确保患者被诊断出患有结核病,并得到有效治疗,以防止结核病传染给其他人。从最极端的角度来说,我们必须认识到,患有结核病的人没有权利故意且明知故犯地将他人置于感染结核病的风险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结核病是一个公共问题,在尊重结核病患者自主权和权利的同时,也尊重其所在社区免受感染的权利是有可能的。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确保患者能迅速得到诊断,并安全有效地接受治疗。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处理结核病问题时,个人和社区之间相互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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