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关注过 咱们重庆“黄色法拉利” 车身上的条纹和格子吗 乐多前几天听到说这是赛车拉花 难怪师傅听不得“搞不赢了,开快点”
不过玩笑归玩笑 有的小伙伴可能在坐“拓儿车”的时候 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比如: 不使用计程计价表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 ...... 在今天(3月1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图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其中,明确了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 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的情况 乘客乘车规定 ....... 乐多给大家截取了 部分关注度比较高的内容 ↓↓↓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整个重庆市)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五)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六)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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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三)经考试合格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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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租乘巡游出租汽车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不得违反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或者污损车内物品; (六)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七)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八)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九)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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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的需要,在车辆运营、道路通行、配套服务设施、财政补贴等方面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提供支持和便利,推进配套的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
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两倍。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在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者信用考核结果,作出延续、核减、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决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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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服务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召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遵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计价、派单等行为。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平台,创新运营和监管方式,对电召服务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应当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信息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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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管部门的支持力度大家可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查看哦
来源:重庆本地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