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 万安街道:城南社区、红卫社区、下街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龙坪社区城市建成区。 3. 其他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场镇区域。 (二)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四、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确定的内容执行。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 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六、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养犬登记证明。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七、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八、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1号)同时废止。
石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76067
石柱县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73332167
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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