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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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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民政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
一、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试点期限。时间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期间,我市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根据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3.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4.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办理流程
(一)推行预约登记。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石柱县婚姻登记中心原则上实施预约登记制度。当事人可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
(二)规范办理流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受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通讯员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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