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人员对餐饮店开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图片转自天然气智库Plus)
执法队员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此案件移交给江夏城管燃管办。该燃管办对此案件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3日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进行了立案。该餐饮店在3日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改正了违法行为。
11月17日,江夏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该餐饮店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相关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餐饮等行业频发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分析该类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增了该项条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进一步明确了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燃气事故。
“对于安装了燃气报警器,但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企业,依然会吃罚单。”该总队相关执法人员提醒说。
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餐饮行业燃气用户:
为加强我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现将燃气安全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各餐饮场所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管理上强化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用气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强化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3.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二、用气场所使用要求
1.禁止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3.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使用液化石油气。
4.禁止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禁止使用不合格钢瓶、工业丙烷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5.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单位用气场所必须安装与适用气型相符的燃气报警装置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安全装置,并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6.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用气场所必须安装与适用气型相符的燃气报警装置和与之联锁的自动切断安全装置;禁止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放置液化石油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必须设置专用气瓶间。
三、发生由燃气引发火灾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由燃气引发的火灾,要沉着冷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1、迅速切断燃气源。如果是液化石油气罐引起火灾,应立即关闭角阀,移至室外(远离火区)的安全地带,以防爆炸。2、起火处可用湿毛巾或湿棉被盖住,将火熄灭。无法接近火源时,应用沙土覆盖,利用灭火器控制火势,利用水降温,以防爆燃。3、如火势很大,个人不能扑灭,要迅速报火警(火警电话"119")。
四、法律责任
1、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