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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1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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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怪自己不懂法,我向你们真诚地悔过,我现在就把钱转给申请执行人”这是发生在石柱法院执行局现场的一幕。
近日,石柱法院在执行县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执行罗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三千余元。迫于微信、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到石柱法院,承诺马上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兑现。
几天后,承办法官得知申请执行人仍未收到兑现款,电话督促罗某支付兑现款,罗某声称,“物管公司不给我少钱我就不交,他们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你们法院判决书没有我签字我不认,没有效力,你们凭什么执行我……”,尽管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仍态度恶劣,拒不履行。
承办法官随即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处进行调查,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15日。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罗某懊悔不已,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兑现款,并请求法院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鉴于被执行人罗某认错态度诚恳,真心悔过,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我今后一定认真学法,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悔过书上,罗某写道。
法官寄语:
司法拘留只是一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并不因为拘留就可以免除责任,拘留结束后该偿还的债务并不因此免除。因此,被执行人切勿抱有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应当积极偿还债务,早日解决纠纷,否则执行法官会一直“陪伴”走下去。
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香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石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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