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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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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头

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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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7: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半颗卤蛋 于 2024-7-25 17:24 编辑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林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
      (二)禁止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丢弃火种;
      (五)禁止野外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禁火期间,县林业局停止办理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四、禁火责任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二)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按标准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23—7333811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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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头

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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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8:48: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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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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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2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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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4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禁止携带一切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地);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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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4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禁止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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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4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禁止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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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5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禁止野外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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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5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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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头

圣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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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00:13: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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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00:5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学习了。严格遵守!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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