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个体工商户朋友: 我镇逐渐进入旅游高峰期,广大商户都在招聘雇用临时工,为避免出现拖欠工资、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作相关要求如下: 1、禁止所有用人单位雇用童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切实保障劳动者享受正常的劳动薪酬待遇。用人单位要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与招录的劳动者书面约定或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工单位应当调剂备足劳动用工所需要的薪酬资金安排,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薪酬。 3、切实依法理性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时,请注意依法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追讨工资。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采取非法手段追要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恶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将严肃依法从重惩处。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恶意欠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我镇辖区内有以上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黄水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举报。举报电话:023-73391001。
来源:黄水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