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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14: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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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
借记卡被盗刷银行要赔偿损失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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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条卡被盗刷十万 女子固定证据后起诉:法院判银行全赔
2020年3月29日,在杭州家中的小康连着收到几条交易提醒短信,显示她的一张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发生5笔取现、消费,计人民币102128.31元。小康当天报案,又持卡去就近发卡银行,在柜台存入100元并留存凭条。随后,小康联系发卡行说明情况、出示证据,要求赔偿,被银行拒绝。6月,她将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小康称卡被盗刷当天报案,并通过银行柜台在卡里存了100元,证明被盗刷时人在国内、卡在身边,境外的几笔支出并非本人行为。银行没有起到保障她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应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密码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金融机构安全隐患盗刷的,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持卡人不必自担损失,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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