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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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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原是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16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黄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刘经理表示同意,并回复黄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此后的一周,黄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又再次向副经理陈某请假,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但是黄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多日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黄女士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增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黄女士共计22万余元,(工作年限从1998年10月至2018年8月计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经审理认为,微信请假不属于旷工行为,判决某汽车运输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二审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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